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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财购投诉〔2024〕29号)
江西 南昌市
中标信息
发布时间: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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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进度
2024-06-26
中标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财购投诉〔2024〕29号)
招标详情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采购血液分析流水线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西戆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大城镇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仙鹭路以西纵横药业办公楼***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路**号

相关当事人1: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泉水眼路1号

相关当事人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与长胜北路交界处**#楼濡溪大厦**楼**室

*、基本情况

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采购血液分析流水线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元。****年2月8日,本项目(项目编号:**************-**)发布招标公告。****年3月7日,本项目发布流标结果公示,流标原因为“经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家”。****年3月**日,本项目(项目编号:**************-****)发布招标公告。****年4月**日,本项目公示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为**********。****年4月**日,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交质疑材料,经补正后于****年4月**日送达代理机构。****年4月**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向其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年4月**日,本项目发布流标结果公示,流标原因为“经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年5月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后,对其依法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本项目已发布流标公告。

*、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主要是本项目第*次开标时,参加投标有*家公司,代理机构以不足*家为由流标,且未公示理由。经查,本项目于****年3月5日第*次招标。查看评审报告,《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中评标委员会认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江西览众贸易有限公司和吉安文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第*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的1.**.参数,技术评分基本项有负偏离,作无效投标处理。因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投标人不足*家,本项目作废标处理”。查看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本项目于****年3月7日发布流标结果公示,公示的流标原因为“经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家”。另查明,投诉人于****年4月**日通过邮件向代理机构提交质疑材料,代理机构于4月**日依法进行了答复。

以上事实表明,采购人、代理机构已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本项目在相应网站上进行废标公告并公示废标理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针对的是本项目第*次公开采购活动,与本项目第*次公开采购活动无直接关联,属无效投诉。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主要是代理机构未经业主方同意私自修改附加项,排除其他潜在中标人,存在与中标人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第*次招标文件“加分项”的评分条件中载明“以**** 注册证为准”、“该系统要有********认可资质,以提供的认可证书为准”的表述,第*次招标文件“加分项”的评审依据中新增了“提供**** 注册证”及“提供********”的表述。查看江西省公告资源交易平台官网,显示本项目开始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为**日。

以上事实表明,本项目第*次招标文件中修改的相关内容更准确、精练,等标期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该修改行为及其内容存在提高采购标准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同时,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代理机构存在串通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3,主要是在投诉人低报价且应的产品技术参数完全符合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以高价中标,存在操控专家评分的情况。查看招标文件,本项目**评分占**分,商务评分占**分,技术评分占**分,总分**分。查看评审报告及投标文件,投诉人未按要求提供**** 注册证或********认可证书,其总分比中标供应商少5.**分,排名第*。

以上事实表明,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占总分的**.5%。评标委员会按评分标准对投诉人未提供的证书不赋分,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为****元,最高限价为****元,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为****元,未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评审专家未按评分程序、方法、标准进行非独立评审。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以高价中标、存在操控专家评分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4、5,主要是本项目违法废标,应依法宣布第*名中标候选人中标。经查,投诉人质疑事项2主要内容为招标文件关于“校准品”和“实时在线质控管理系统”的评分项设置,存在指向日本品牌希森美康并限制、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查看代理机构的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质疑阶段,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答复的结论》中载明,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及分值设置不合理,影响采购的公平公正,认定投诉人的质疑事项成立,项目依法作废标处理。

以上事实表明,本项目作废标处理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投诉人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要求另外选取排序第*名的供应商中标,属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适用错误,投诉事项4、5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为无效投诉,投诉事项2、3、4、5均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第*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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